一、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债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前提下,享有权利将其享有的债权的所有权或一部份的权益转让至第三方。
然而,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此项权益转让则被禁止实行:
首先,依据债权特性而无法进行转让;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明确协议不得转移此类权益;
最后,受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不能实施权益转让。
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性质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该协议对外无效力,仅能约束契约各方,但该意识的表达并不能防止善意第三者因不知情而被迫接受;
另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金钱性质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也只能为当事人内部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样无法对不知情的第三者起到保护作用。
当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时,若是没有告知债务方,则该次权益转让对债务方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其通知不能被撤回,除非经过受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
二、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是谁
在债权转让以后,原本属于债务人和受让人间的诉讼主体将发生改变。在涉及到债权转让行为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通知的义务,被视为决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关键环节。若相关人员未能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而言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在引发诉讼时,只有在债权转让完成且原债权人作为诉讼主体其地位适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展开适当的诉讼活动。而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将自身所负有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后者名下的行为。据观察,此种第三者通常被称为承担人。关于债务承担的根本性质,实则反映为债务人试图转嫁其应负义务的行为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享有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