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约定连带担保怎么办
若未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通常将其判定为普通保证。在此种模式下,仅当债务人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无法通过对其财产实施法律强制执行手段以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起保证义务。因此,债权人在面对此类情形时,不可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而务必首先对债务人发起相关权利主张。
二、未约定连带担保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在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本金部分。利息包括约定利息以及法定利息。违约金是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款项。损害赔偿金是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而需赔偿的金额。实现债权的费用通常涵盖诉讼费、讨债公司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需注意,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在该期间主张,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没有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范围咋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即主合同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所涉及的债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依法律规定计算,约定利息按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的限制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需支付的赔偿金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则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讨债公司费、差旅费等。总之,在无明确约定时,连带担保人要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探讨没有约定连带担保怎么办时,我们要知道未约定连带担保,一般会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但这其中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要是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保证人的责任